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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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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章程

2021年3月26日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英文译名:Wenzhou Quality and Technolog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WQTP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促进会是由全市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合格评定和特种设备)质量技术各项工作的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市促进质量技术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质量技术工作有关的组织和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发挥政府、检验机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倡导“科学、创新、协作、求实”的精神,开展科技活动,普及质量技术知识,为提高我市质量技术水平,促进温州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开展质量技术学术活动与交流;

(二)普及质量技术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

(三)协助各级相关部门或机构开展或组织质量技术相关人员的培训;

(四)关心和维护本促进会会员的权益,组织会员的各种活动,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

(五)推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本促进会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与质量技术相关的项目;

(七)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宣贯国内外先进质量技术,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的评审,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遵守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诚实守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自愿申请,按程序批准。

(二)个人会员:凡具有一定的质量技术、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热心于此工作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及海内外各界人士,遵守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由本人自愿申请,按程序批准。

(三)个人或单位申请入会,需按章程规定,由本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成为会员,由本团体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及牌匾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团体的服务,优先参加本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获得各类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和本团体所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五)协助本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与牌匾。通常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通知会员收回会员证书与牌匾。

第十二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者,经秘书处核实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与牌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般每年需召开一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调整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团体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数不得超过理事单位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技术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本团体聘用人员;

(四)有权提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签署本团体有关重要文件;

(六)批准本团体各类财务支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有权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有权推荐本团体专职聘用人员,交会长审批;

(五)审批新会员入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全体监事应选举1名监事为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列席本会相关会议的,在相关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召开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生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0日内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上级拨款;

(三)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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