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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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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章程

2026年5月8日第九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简称温质促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Wenzhou Quality and Technolog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WQT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市从事质量技术各项工作的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市促进质量技术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坚持以传播先进质量理念与方法为使命担当,坚持以改革创新激发质量事业发展新动力,搭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弘扬“科学、创新、协作、求实”的精神,开展质量科普与创新活动,助力温州市质量技术水平提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提升活动,促进全社会质量意识提高;

(二)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质量技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推行质量技术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质量创新水平;

(四)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工具、管理体系标准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服务,组织开展第三方质量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

(五)制定质量技术领域的团体标准,开展有关国内外标准、指南、规范的研究、制定、宣传和培训;

(六)组织各地区、各行业质量技术组织及专家学者开展合作、交流与宣传推广活动;

(七)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关心和维护质量工作者合法权益,坚持以会员为中心开展各类活动,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做好人才宣传推荐工作,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本会各项建设与活动;

(八)承办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自愿申请,按程序批准。

同时,本会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质量技术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通知会员收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三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原则上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8日第九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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